东北网8月24日电(刘洋 记者雷蕾)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对道路交通肇事犯罪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判,依法对8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判决。
八起案情如下:
超速卡玛斯撞死三轮车司机
被告人李文亮,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五道库街。
2004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文亮驾驶已报废的黑L-12691号卡玛斯翻斗车在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建设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新生三队道口西侧时,由于超速行驶,车辆制动装置不良,发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无证驾驶的崔海鹏的港田三轮车在突然转弯时相撞,致使崔海鹏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崔海鹏系运行物体作用于头部引起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文亮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崔海鹏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附带民事部分,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文亮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李文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被告人李文亮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文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疯狂15路公交车撞死行人
被告人王建军,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驾驶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振兴街28号2单元7楼6号。
2003年12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王建军驾驶黑A-80550号15路公共汽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西河沟小桥时,因前车紧急刹车,被告人王建军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其驾驶的大客车冲上对面的人行道,将被害人付宇撞到小桥的护栏上。被害人付宇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付宇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胸腹外伤致肺脏挫碎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王建军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捕获。
被告人王建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认定被告人王建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拖拉机撞死9岁女童
被告人宋国友,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万家屯。
2004年5月9日17时30分,被告人宋国友受夏青山雇用驾驶无牌照四轮拖拉机行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城高子镇东升村东胜食杂店道口时,因其驾驶的拖拉机后轮盖上违章乘坐两人,使被告人宋国友暸望不够,将在路边玩耍的被害人张静(女,9岁)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静系在交通事故中致右肝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导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宋国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宋国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无牌照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宋国友投案自首,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宋国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被害人亲属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9,245.24元(已给付人民币10,000元)。
无牌摩托车撞死村民
被告人张延秋,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山子镇八一村。
2004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张延秋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驮其表弟王小飞沿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山子镇八一村大常堡屯,自东向西行驶至该村农民王长久家门前,将正在行走的王长久撞伤,被害人王长久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延秋逃逸,后于2004年4月20日投案自首。附带民事部分,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张延秋赔偿被害人王长久亲属人民币26,000元。
被告人张延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延秋交通肇事逃逸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延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松花江微型撞死过路人
被告人张铁栓,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顶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36-1号2单元5楼5号。
2004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铁栓酒后驾驶黑A-C8684号松花江面包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桥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下桥处时,驶入下道,将在此由南向北过道的被害人张丽云撞倒。张铁栓肇事后驾车逃逸。张丽云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丽云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腹部外伤,内脏损伤大失血死亡。经举报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张铁栓抓获。现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
被告人张铁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于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铁栓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原告人的谅解,应视为被告人张铁栓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张铁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红色夏利刮倒路人致死
被告人李晓军,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阿城市胜利街21委7组。
2004年2月21日5时许,被告人李晓军无证驾驶黑A-62362号红色夏利车,在黑龙江省阿城市延川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仿古街南道口附近时,将同方向正常行走的泥继有撞死、白万祥撞伤后,驾车逃逸。
经法医鉴定:泥继有系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晓军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于2004年5月10日将被告人李晓军抓获。
被告人李晓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又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晓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被害人亲属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3,500.98元。
超载出租车驶入江中造成五人死亡
被告人孙永文,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飞达出租车直属二厂机动车驾驶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二道街台胞小区2号楼4单元502室。
2004年5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孙永文驾驶其租赁的哈尔滨市飞达汽车租赁礼仪公司的黑A-E7751号红旗轿车,行至铁通公路松花江南岸渡口时,由于其车辆超载,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而将车辆驶入江中,造成同乘被害人牟乃民、王淑杰、牟春、王景鸿、魏耀珍五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永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孙永文捕获。
被告人孙永文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五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依法认定被告人孙永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面包车撞飞过马路行人
被告人刘宏伟,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振环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驾驶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江街41号。
2004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宏伟驾驶黑A-E8537号面包车,在哈尔滨市先锋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长城中学门前时,因超速行驶,将在此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刘秀英撞倒,致被害人刘秀英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宏伟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后,又回到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刘宏伟赔偿被害人刘秀英家属人民币75,000元。
被告人刘宏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宏伟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刘宏伟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刘宏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