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免征农业税后,黑龙江省各县级政府要用好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维护学校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暂按中学每生354元(含杂费)/年、小学每生305元(含杂费)/年执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和杂费收入,扣除学校收取的杂费外,财政部门要足额予以保障。
从2004年9月起,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杂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学校学杂费收入。代收的课本费等,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省、市、县政府应设立资助贫困学生专项资金,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确保农村家庭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全部免征农业税后,黑龙江省将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失职的人员,要按规定清除教师队伍;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健全校长考核、培训、激励、监督、流动等相关制度,实行校长任期制和离任审计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的校长,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继续实行大学毕业生到乡村学校定期服务制度和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到乡村中小学校任教的大学毕业生,服务期一般不低于3年,服务期未满原则上不准向城镇学校调动;到城镇中小学任教的大学毕业生,也要实行轮流到乡村任教制度。实行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的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
全部免征农业税后,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将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