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30日电(记者 岳同明)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和乡镇财政负担,黑龙江省将实行“十不准”以遏制乡镇新债务发生,提出了《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试行)》,并于今天向全社会公布。
这“十不准”为:一是不准乡镇政府再发生新的债务。如确需举债的,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同意;二是不准乡镇政府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三是不准乡镇政府采取预付、垫支等手段上项目,涉及到农民利益的产业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采取自愿的原则;四是不准超越财力兴建各类工程、特别是“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乡镇基本建设支出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有财力保障,并经县政府同意;五是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乡财政不能保障工资发放和政权运转的,由县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六是不准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弹性支出;七是不准乡镇政府在没有税源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手段虚增财政收入;八是不准要求乡镇政府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如确需配套的,由县级财政统一调剂;九是不准不切实际对乡镇下达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十是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增加乡镇和农民负担的评比和晋档达标活动。
责任编辑:隋洪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