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哈尔滨市三部地方性法规结束使命
2004-08-31 10:16:19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哈尔滨8月31日电 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完善,每年会有各种新规出台,也会有一些不适合社会发展的旧规需要废止。近期,哈尔滨市三部“过时”法规被废止。

    与法冲突 小法退位

    去年3月1日起实施的《哈尔滨市经纪人条例》,是哈尔滨市一部较新的地方性法规,但其核心内容与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冲突。

    据了解,《哈尔滨市经纪人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在我市取得经纪人、经纪组织资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而《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规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市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内是统一的大市场,地方性法规设定经纪资格,限制了其它地区经纪人到本地服务,抬高了地方市场门槛。因此经纪资格属于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行政许可,地方性规定应当取消。

    统筹取消 规定悬空

    1994年1月1日实施的《哈尔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是一部规范我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10年后的今天,这部法规里很多名词都成了历史。

    《条例》第四章对统筹费和提留费作出专门规定。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乡统筹被取消,村提留费的征收使用办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第六章还专门规定了农村合作基金的管理,然而国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早已对农村合作基金进行了清理,当年红火一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我市也已相继停办。

    市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乡统筹”、“农村合作基金”这些词语渐渐淡出人们记忆,《条例》逐渐失去意义。

    负担已消 无需再减

    1994年10月1日实施的《哈尔滨市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是为减轻我市农民负担而制定的。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很多农民负担已不复存在或正被取消,《条例》成为过去时。

    据了解,《条例》中对我市农民负担各种费用的比例做出的详细规定,如今很多费用已被取消,农业税也从征收变成了返还;它还对农民负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劳务数量进行了规定,但是根据中央要求,从明年起,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市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农民负担费用的比例和负担劳务的数量,而现在农民已不再需要负担当年的费用,也将不再需要负担劳务,自然也就不需要它了。

责任编辑:隋洪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