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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新学期教育政策变化多
2004-09-01 15:54:43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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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9月1日电 8月31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部门获悉,今年秋季开学黑龙江省将在省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一费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借读费、必要服务性代收费自愿交、小学取消学前班等一系列新政策。

    中小学实行“一费制”

    据了解,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我省将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一费制”的主要内容为:杂费、课本费(学生用教科书费与作业本费),杂费中包括信息技术教育费、冬季取暖费。学生在校期间的借读费、住宿费以及必要的服务性代收费项目另行规定。此次“一费制”的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含初等职业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

    在我省规定的“一费制”收费中,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群众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标准高一些,反之低一些;同一区域的城市和农村也要有所区别,我省对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学生免收杂费,同时普通农村中小学杂费标准低于“一费制”前的标准。据介绍,全省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学生为64万人,实行“一费制”后,平均每生每年将免收杂费85元,每年总计免收5440万元。贫困县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190万人,平均每生每年减收杂费10元,每年总计减收1900万元。

    外来务工子女免借读费

    据介绍,目前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借读费主要是指外省、市、县的城镇户籍学生到本地学校借读时收取的费用。借读费的标准由省统一制定最高限额,初中每生每学期30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230元。

    我省从今年秋季开始,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一视同仁,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可持暂住证、进城务工证、原就学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借读证明,向就近学校提出申请,经市、县 区 教育行政部门 学区教育管理机构 审批,安排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而学生住宿费的标准由省里统一制定最高限额,每生每学期125元。

    必要服务性代收费自愿交

    据了解,在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我省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一些必要服务性代收费用,例如班费、体检费、文化体育活动费,以及为学生提供中午热饭、自行车看管、饮用纯净水以及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小学为学生提供课后看护、毕业年级补课和单元练习测试卷的学校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我省教育部门要求,这些必要服务性代收费学生可自愿参加,多退少补、按成本一次收取。这其中,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否则将按乱收费查处。此外,特殊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康复训练项目的收费也将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住宿费和服务性代收费项目,我省要求各学校采用公示牌等方式在校园显著的位置予以公示,不公示的不准收费。

    坚决撤销学前班

    据了解,近年来小学学前班教育不论是在管理模式上,还是在教育教学上,都日趋倾向小学化模式,致使儿童重复接受教育,造成时间、经济等方面不必要的浪费,也增加了学校在师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负担。根据相关规定,我省教育部门要求目前所有学前班将逐步过渡为幼儿园,并于2005年7月前全部过渡完毕,对过渡不合格的,将坚决撤销。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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