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9月6日电 因破坏设立在松花江上的航标杆,通河县无业人员王志江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7万元。据悉,这是哈尔滨市检察机关首次对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公诉。
今年2月,通河县无业人员王志江先后两次将黑龙江省航道局设立在松花江上的两根管式航标杆从根部割断盗走,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7万元,已对国家财产构成民事侵权。道外区检察院以王志江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永久性标志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为挽回因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道外区检察院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对其合并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江的罪名成立,其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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