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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以奖代补”
2004-09-14 07:41:1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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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4日电 为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以奖代补”。日前省税改办、省农委、省财政厅下发了《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对“以奖代补”做出规定。

    《办法》规定,“以奖代补”对象是指在本村(或自然屯、组、受益群体)范围内,按照筹资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完成的集体公益事业。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要发放给项目出资人。经出资人同意,也可继续用于议事受益群体的集体公益事业。对于“以奖代补”标准这样规定,凡是农村“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集体公益事业,在年人均筹资12元限额内,省级财政给予50%资金的奖励补助。“以奖代补”范围只限于集体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和改善环境卫生等公益事业。乡(镇)财政所对“一事一议”集体公益事业筹资资金设专户存储,同时进入村总账“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关于“以奖代补”拨付,《办法》规定,省财政厅根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汇总表,审核无误后,对县(市)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县(市)及时拨付到应补助乡(镇)财政所专户。乡(镇)财政所负责“以奖代补”资金的发放。设立“以奖代补”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对享受“以奖代补”项目(人员)、金额实行公示制。乡(镇)财政所依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缴款凭证存根联,公示后群众认可的“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明细表,实行集中支付。各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村级范围内筹资和“以奖代补”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办法》同时规定,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严禁截留、挪用、拖延兑现补助资金。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都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及时立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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