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3日电 村民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行医许可证》就私开诊所,为5岁儿童点滴时,该儿童因药物过敏死亡。日前,肇州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肇州县丰乐镇某村的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2月25日,肇州县丰乐镇某村的马某发现5岁的儿子小宇感冒。第二天,马某和丈夫抱着孩子来到本村村民高某家开的诊所为孩子看病。高某当即开了一剂药方,先锋B一支、维生素C半支、地塞米松半支、安茶碱1毫升。高某将药拿出后,让他的儿子把药兑好。17时20分,高某给小宇打上了点滴。过了约5分钟,小宇口吐白沫、四肢开始抽搐。高某见状,拿出一根大针,扎到小宇的人中上,同时给小宇做人工呼吸。抢救了近20分钟,高某对马某夫妇说:“孩子恐怕不行了,快找车去县医院吧。”此时,小宇已经没有了呼吸。到达肇州县人民医院时,小宇的呼吸和心跳都已停止。经哈尔滨医科大学鉴定,证实小宇系药物过敏致死。
2月27日,肇州县公安局将高某刑事拘留。5月份,高某赔偿给马某2.4万元钱。7月15日,肇州县卫生局出具证言,高某开设的诊所没有在卫生局备案,卫生局没有发给高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行医许可证》。
经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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