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8日电哈尔滨市供热办17日公布了哈市2004至2005年度供热期特殊人群的热费补贴标准,有9种人可以享受到热费补贴,首次将建国前老军人列入热费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规定,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和哈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的全部热费,经批准的哈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哈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承担的90%热费的50%(另50%热费由所在单位交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10%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哈市财政负责统一归集,统一拨付。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供热补贴人员的资格,履行规定的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监督。
持有哈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的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建国前老军人所住房屋必须在哈市建成区(不含松北、呼兰区)内属集中供热且本人为产权人或承租人,在其应享受面积内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没有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贴标准办理;工作单位属于经哈市政府批准的关停、破产等企业,确实无力为老军人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
另悉,哈市有关部门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出台了相应制约措施。据了解,个体私营业户如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并视为不具备经营能力,由工商部门依据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暂不审验其下年度的营业执照,待其交足热费后再予办理。因其拖欠热费导致不能正常供热,影响相邻居民生活、危及公用设施安全的,可停止其使用其他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