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0月19日电张学良将军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传奇人物,围绕张学良将军传奇一生的文学作品也是数量繁多,著作者更是众星云集,哈尔滨市作家张永滨就是其中的一位。从1994年至今的十年时间里,张永滨先后创作并出版了《张学良写真》、《百年少帅张学良传》、《张学良大传》等炙手可热的书籍。然而,正当张永滨享受着自己创作的果实时,却发现市面上出现了许多同其作品内容相近、相似的书籍。为了让自己的著作不再被人抄袭,张永滨走上了维护著作权的道路。可这官司一打就是十年,而且至今仍在进行中。从1994年至今,他的著作就涉嫌被抄袭七次、盗版两次。从今年10月18日起,张永滨将要参加三起诉讼侵权案件的审理,而原告均是自己。
三起著作权纠纷案
张永滨告诉记者,《百年少帅张学良传》是2000年2月创作完成的。
今年8月4日,他在哈市南岗区一家书店购买了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张学良家事》一书。在翻看该书时,张永滨发现该书抄袭了自己著作的《百年少帅张学良传》,经其核对,被告书中共抄袭自己著作中的6万字。张永滨认为,江西人民出版社未尽到审查义务,出版了抄袭他人作品的书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张永滨将江西人民出版社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停止出版《张学良家事》,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这起原定于10月18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因为种种原因被推迟审理。
在阅览了众多有关张学良将军的书籍后,张永滨发现,抄袭他作品的书籍还不止一本。张永滨在起诉状中称,北京华文出版社出版的《张学良赵一荻在台湾的日子》涉嫌抄袭了自己著作的《百年少帅张学良传》,抄袭字数达6万字。于是,张永滨又将北京华文出版社和书籍的作者何虎生诉上法庭。目前,该案已经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初步定于10月22日开庭审理。
此外,张永滨还在北京市发现《剑拔天下惊张学良全传》也涉嫌抄袭了自己的作品,而且涉嫌抄袭的字数多达11万字。于是,张永滨又将福建人民出版社和该书的作者铁岩以及北京王府井新华书店告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事件无孔不入
现年56岁的张永滨,1980年开始从事张学良将军的研究,出版过《少帅婚恋传奇》、《张学良写真》、《百年少帅张学良传》、《张学良大传》等作品。然而,随着每部作品的出版,一些侵权抄袭的困扰也随之而来。1994年7月,早在张永滨的第一部小说《张学良写真》完成出版后不久,市场上就出现了盗版书。就在此书出版发行数月后,张永滨发现自己辛勤创作的《张学良写真》被盗版,并且书名被改为《张学良传》在市面上销售。张永滨在与出版《张学良传》的出版社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将其侵权行为告上了法庭。经过一审、二审长达三年的审理,张永滨最终胜诉,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正当他因胜诉而稍感宽慰的时候,一场更艰难的官司正等着他。
1998年,一本由魏连生创作,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名为《凤命虎缘》的小说引起了张永滨的注意,书中描写了张学良原配夫人于凤至的一生。张永滨发现,书中的有些章节有明显抄袭《张学良写真》的痕迹,经统计字数竟达1.76余万字。于是,张永滨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凤命虎缘》的出版者和作者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1999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认定魏连生抄袭了张永滨的作品,中国青年出版社疏于审查,出版了魏连生所著《凤命虎缘》一书,魏连生、中国青年出版社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中国青年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魏连生所著《凤命虎缘》一书;以书面形式向张永滨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张永滨经济损失1.6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永滨和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服从判决,而被告魏连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0年7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最终查明,《凤命虎缘》一书在一些情节的描写和对某些相关历史事件的文字表达方式上,与《张学良写真》一书存在着相同或近似之处,魏连生参考并引用了《张学良写真》一书的内容,这种引用已超出了对单纯历史素材合理使用的范围,已构成对张永滨作品的抄袭。
2000年,时事出版社出版的名为《百年英雄张学良》的书再次进入张永滨的视线。这次张永滨同样发现此书存在大量的抄袭《张学良写真》的痕迹,字数在万字左右,并将作者石四维起诉到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张、石双方达成和解。
2002年9月,张永滨远赴山东济南,起诉山东友谊出版社出版的美籍华裔作家创作的《张学良世纪传奇(口述实录)》一书,涉嫌抄袭了自己创作的《百年少帅张学良传》和《张学良大传》两本书,涉嫌抄袭字数达11万多字。但时至今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做出判决。
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可是,就在张永滨一边维权起诉各家侵权单位和个人的同时,张永滨发现市场上又出现了抄袭自己著作的书籍,张永滨表示将保留诉讼的权利,同时,也对抄袭侵权的现象表现出无奈。据了解,一本著作的利润划分大体遵循“成本、出版商、销售商各占一成”的规律。而在侵权事实认定后,被侵权人所能获得的赔偿基本遵循“抄袭量按每千字计算,每千字50元钱,乘以抄袭量,再加基本稿酬,所得数值再乘百分之一,再乘印刷数量(以千为单位),所得的总值再乘4。”不过,张永滨计算后说,如果以此计算,按照抄袭11万字计算,最后自己只能得到十余万元的赔偿。张永滨说,自己拿到的最高的赔偿不过3万多元钱,而出版商从中获得的利润是这个数额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可见,侵权背后隐藏的利润是多么的丰厚。
对此,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赵春燕认为,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许可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它已经不能很好地保护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权益。有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一般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考虑在内,但是对赔偿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