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5日电 日前,哈尔滨市委出台《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职工热费的单位,将继续执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
《通知》要求,在10月20日至明年4月20日供热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连续供热,不具备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居室温度达到16摄氏度,力争达到18摄氏度。哈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开通4小时供热“110”监督电话,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实行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公开,供热单位及负责人公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依法缴纳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对拒不履行合同、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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