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0月29日电 28日,哈尔滨开发区龙福家园小区5号楼的居民张学坚在缴纳本供暖期热费时,被退回了上个供热期的10天热费。在那10天里,张学坚家的室温没有达到政府规定的16℃的最低室温。这成为哈尔滨市第一笔因室温不达标折价退还的热费。
记者在哈尔滨哈投供热有限公司了解到,他们负责龙福家园小区100余户居民的供热。2003年12月,由于小区没有及时将规定的热费交付给供热单位,致使“哈投供热”对该小区实施了限热。在限热的10天里,居民的室温均在16℃以下,后在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小区恢复正常供暖。供热单位认为,尽管限热原因并非由己而起,但10天供热不达标已成事实,于是在收今年热费时将陆续对这100余户居民折价扣除10天费用。张学坚本应交1005.52元,扣除10天费用后只收了949.96元。
据哈尔滨市供热办有关人士介绍,《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因用热单位或房产管理单位的原因,连续三月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并按所欠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退还用户的热费。”
业内人士表示,造成哈尔滨市部分供热单位室温不达标的原因复杂。全市累计欠热费10余亿元,造成部分管网老化,无法及时更新改造,导致部分室温不达标。他认为,在热费足额交缴的前提下,管理部门今冬应加强对室温不达标问题的监督和处罚,以保证利益受损的用热户得到赔偿。龙福家园退费事件无疑为哈尔滨市一些供热单位解决室温不达标问题提供了范本。
“热是商品”,这话儿听了好多年,到今儿个才觉得是句完整话———不光百姓用热得自掏腰包,如果供热者“缺斤短两”,也要赔偿,这才符合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最基本规律。
也许您觉得龙福家园退费事件是个“创举”,其实,早在1996年开始施行的《黑龙江城市供热条例》中就有此“规矩”,哈尔滨哈投供热有限公司不过是第一个认真执行此“规矩”的供热者。
这就让人纳闷了:规矩定了8年了,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现象年年都有,怎么才有人按规办事?也许供热者有一肚子的委屈:热费欠了10多亿、管网老化……但不管咋说,这起事件给百姓提了个醒:供热不好咱可依法维权;给供热单位带了个好头:依法供热才是经商之道;也给行业的监管者留下了一个思索:如何更好地依法管理城市供热,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