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9日电 动迁期间,房子易主,房子动迁补偿款的归属却成了问题。房屋的新主人认为,黑河嫩江县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办公室(简称移民办)不该将2.7万余元补偿款给原房主,遂将移民办告上法庭。日前,嫩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移民办给付原告动迁补偿款。移民办不服,已经提出上诉。
日前,记者在嫩江县采访时,该县临江乡博尔气村村民赵凤全告诉记者,多年前,他与同村村民陈某有债务关系,1999年,赵凤全向嫩江县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欠款。经法院调解后,陈某答应将自己的一处房子作为抵押。于是,房子被判给了赵凤全。2001年11月25日,赵凤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后,他听说这栋动迁房可以得到动迁补偿费,而且听说这笔钱要给原房主陈某,赵凤全为防止陈某支取房屋补偿款,2003年9月,他给移民办送达了书面通知书,要求房管部门协助办理房屋转户,并出示了房屋产权证和法院判决书。2004年8月,赵凤全得知,移民办将2.7万余元动迁补偿款付给了陈某。赵凤全为此将移民办起诉到嫩江县人民法院。
9月23日,嫩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移民办认为,陈某的房子动迁房屋的登记日期是1999年5月26日,且登记时的名字为陈某。法院执行陈某的房屋及赵凤全办理产权转户的时间是在登记之后,根据该部门的内部规定,补偿款只能以登记时为准,所以,只能将动迁补偿款付给原来的房主。
近日,嫩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有关部门于1999年5月26日,对陈某动迁进行了调查登记,确定该处为淹没区,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居民搬迁前转让房屋,且赵凤全已经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件,所以该房屋的所有者只能是赵凤全,因此,补偿款应该付给赵凤全。故判令移民办付给赵凤全房屋补偿款2.7万元。记者获知,判决下达后,移民办提出不服,并已经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