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1月10日电 “我是受她胁迫写的欠条,我有证人。”法庭上,邢某的证人出庭做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此民事行为无效。
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的邢某离异后,经人介绍,与杨某结识,二人相处不久即同居。但是邢某认为二人性格不合,遂提出分手,杨某拒不同意。2003年8月的一天,邢某将杨某送回家后,还请来介绍人决定说个明白。杨某在其家人的支持下,坚决不放邢某离开,并胁迫其出具了欠杨某8000元的借条,同时要求介绍人也在上面签了字,作了证。
2004年2月,杨某以邢某欠借款不还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邢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为杨某出具借条,并不能说明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有第三人介绍人为证,杨某除欠条外又提供不出邢某欠款的相应证据,因此,此民事行为无效,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法院。
哈尔滨市法院于日前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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