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1月10日电 我根本不欠他的钱,我是受他逼迫写的欠条。”法庭上,上诉人马某坚称自己是受人胁迫打下的欠条,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为此,法院判决马某偿还欠款及利息。
闫某与马某本是同事。2002年,马某给闫某打欠条一张,内容是“欠闫某18000元整,还款期:2003年4月1日”,欠条上有马某的签名。闫某说,到期后,他多次向马某索要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马某给付欠款及利息。
法庭上,马某承认欠条是他打的,但这欠条是在闫某授意、胁迫下打的,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他没向闫某借过钱。尽管马某坚持己见,却拿不出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闫某提供的证据(欠条)事实清楚,由于马某不能举证欠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故判决马某给付闫某欠款及利息。
马某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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