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1月16日电 日前,哈尔滨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特大信用证诈骗案,王庆坤、李荣华因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建行某支行原行长于长文、原信贷科科长刘军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995年9月,王庆坤购买了生产复合肥专利开发技术在我省的使用权,并于同年12月28日注册哈尔滨怡都生物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简称怡都),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6年1月初,王庆坤与美国某公司(香港)(简称香港公司)总经理李荣华相识,后二人商定以从香港公司进口生产复合肥设备的名义,给香港公司开立信用证,套取现金给怡都公司,供王庆坤使用。
1996年12月20日,怡都公司委托黑龙江省某国际贸易公司(简称国贸公司)签订委托进口设备协议。国贸公司与香港公司于1996年12月25日和1997年4月25日分别签订了590万美元和570万美元两份进口设备合同。随后,国贸公司向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简称中行)出具开证申请。
怡都公司在向中行交纳10%的开证保证金后,王庆坤找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分行某支行行长于长文和信贷科科长刘军林,以该支行不给其担保、怡都公司就不在该支行开户相要挟,要求该支行为其提供担保。于长文便同意为其担保。1996年12月,在王庆坤、鞠某等人坚持下,于长文按照省中行提供样本出具了590万美元的保函。省中行将此保函于1997年1月9日向境外开具了590万美元的保函。
1997年5月15日,省中行向境外开立了570万美元的350天不可撤销信用证。1997年2月和6月,王庆坤在根本没有实际货物买卖的情况下,到深圳在李荣华事先编制好的装箱单和收货单等单据上签字。李荣华持王庆坤所签字的单据,在香港将信用证项下款套出,兑换成人民币,自留部分款项,余款均汇给王庆坤。
据统计,王庆坤、李荣华骗取信用证款计116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近1亿元。李荣华在香港通过其下属河南新乡和武汉公司分6笔汇给王庆坤人民币7000余万元。王庆坤用于复合肥项目380余万元,其余赃款用于交纳保证金、代理费,拆借给其开户行建行某支行,购固定资产,还旧债等。李荣华分得赃款折合人民币2500余万元,用于信用证抵押贴现时支付利息、手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