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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起诉费尽周折 巴彦县63名农民工讨回欠薪
2004-11-17 17:20:34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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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7日电 (解娟 记者 雷蕾)11月16日,63名巴彦县农民工终于讨回了被拖欠近3年的劳动报酬。

  2001年5月,黑龙江省七建建筑有限责任工程公司(简称七建公司)项目经理孙某某找到巴彦县农民赵国英,要他承建木工工程。赵国英随即组织队伍于6月进入孙承建的哈尔滨市正阳花园七号楼工地施工并很快完工。11月20日,孙某某为赵出具了合同,确认了完成的施工任务,合计价款95850元。
    
  在施工期间,赵国英因民工所需生活费及在七建公司食堂用餐费共向孙某某借款33400元,另外,因施工中部分工具丢失,扣款1044元,经计算,孙某某尚欠赵国英木工队工程款61406元。赵国英多次向孙追讨,孙一直拒付。

  2003年,赵国英以工程队的63名民工作为共同原告,将孙某某所在的七建公司告上了法庭,但原审法院以赵国英等只提供了37人的身份证明,其余26人身份情况不能明确,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起诉。

  2004年,赵国英再次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因其查询不到案外人孙某某,无法核实证据,对赵国英提出的孙某某签合同行为系职务行为不予采信。法院还对赵国英第一次起诉数额与此次起诉数额不符,无法确定欠款数额,亦不予采信。法院驳回了赵国英的诉讼请求。赵国英不服原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七建公司对于该份“合同”是孙某某出具的没有异议。法院认定孙某某的行为是代表七建公司实施的,对赵国英请求七建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给予支持。对于应支付报酬数额问题,因孙某某出具的“合同”中记载是95850元,赵国英承认已经借款33400元,丢失工具折价1044元,扣除后应得61406元。被上诉人称上诉人还有借款未计算在内,否认该数额,因其不能举出相应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上诉人赵国英工程款61406元。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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