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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为拉架正名
2004-11-18 11:17:3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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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8日电 别人因5元钱打架,旁观者好心劝架却惹来官司,这官司一打3年,历经5次审理。11月1日,法院一纸判决为拉架者“平冤昭雪”。

    五元钱糖葫芦起纷争

    张某、于某同住哈尔滨市延寿县六团镇,2001年12月的一天,他们喝完喜酒回家途中,张某同于某开玩笑说,于某欠自己人情,应该请大家吃糖葫芦。可糖葫芦吃完了,一共花了5元钱却没人付,最后张某的爱人出面圆场,张某感觉脸上无光,遂同于某吵起来。

    当天下午14时许,当于某乘坐邻居李某的牛车路过张某家门口时,被张某的儿子拽下来,两人厮打起来。李某想上前将双方劝开,却被误会成拉偏架,头部被张某的儿子用鞭子及木棒打中。经诊断,李某为轻度脑震荡,左肋部挫伤,看病花去840余元;而张某也自称在拉架时被李某、于某打伤,住院花掉1700余元。

    五审判决打出定论

    李某、于某将张某父子告上法庭,张某父子也向法院提出反诉。2002年7月,延寿县法院一审判决,此案属于混合过错,张某父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545元;同时,也对张某父子反诉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于某赔偿张某父子医疗费774元。判决后,双方均上诉,2002年10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

    延寿县法院重审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被告相互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法院查明,李某在拉架中被伤,且无任何证据证实李某是有过错的,故张某父子应对李某的身体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张某父子未能充分举证自己受到的伤害系李某、于某所致,故其反诉请求无法支持。法院判决,张某父子分别赔偿李某、于某医疗费898元、625.70元。

    市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张某父子继续申诉,2004年11月1日,再审请求再次被法院驳回。

    为面子缠诉 得不偿失

    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刚认为,经过五审判决,法院已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认定:是拉架不是打架。由于在传统观念中,官司的输赢会引出所谓的“面子”问题,才导致此案出现无休止的缠诉;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各自退让一步,就不会因“面子”问题而付出更大的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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