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税改办获悉,黑龙江省从实际出发,低标准起步,先行试点,在农村实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选择双城、讷河、富锦、兰西四个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县(市)以县(市)为单位于2004年年底前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和各市(地)所辖城区也可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自费进行试点。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方案(试行)》,规定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持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试点县(市)的农村低保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自行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确定的贫困线年人均收入627元的标准。各试点县(市)可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适当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对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补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财政所以货币形式发放。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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