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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将冬泳“金花”印上门票 一冬泳女告经营者侵权
2005-01-06 11:00:5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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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月6日电 近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接到黑龙江省冬泳协会会员毛某、郑某、张某等人的诉状,诉状中说她们的肖像被印制到“哈尔滨松花江水上公园冬泳俱乐部活动基地”的入场券和宣传广告单上,这件事没有得到她们的同意。

    据毛某说,她们是省冬泳协会会员,每年冬天都在江中为国内外游客表演,冬泳队中有水上花样游泳表演的5位女性被称为“五朵金花”。2004年11月,在她们冬泳场地附近又建起一个“哈尔滨松花江水上公园冬泳俱乐部活动基地”,在这个俱乐部散发的入场券和宣传广告单上,有“五朵金花”冬泳照片。毛某说,在五朵金花冬泳表演的照片中,有一个男人站在泳池边,据说是俱乐部的经营者徐某,这是两张照片合成在一起的。毛某说,她们与该俱乐部无任何关系,盗用她们的照片是违法行为。

    省冬泳协会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有关证明,证明中写道:“2004年12月8日省冬泳协会举报哈尔滨松花江冬泳俱乐部非法经营。经查,该俱乐部未在我局依法登记,12月14日我局派人实地调查,该俱乐部也未在各区登记。”市工商管理部门发现该俱乐部无照经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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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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