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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2005-01-12 16:45:43 来源:黑龙江省招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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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供土地方式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使用制度。一般情况下,采取土地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协议三种)。从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用地的,按划拨方式提供。

 

  2、土地使用年限

 

  (1)外商在黑龙江省指定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在使用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在不改变“五荒”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经营,其期限按用途进行划分,一般不少于三十年,最长可达七十年。其中,“五荒”土地开发形式可以采取合资、合作、股份、独资及联合开发等形式;在合同期内,“五荒”土地资源的使用者享有使用、收益、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权。

 

  3、农业税收

 

  (1)凡用于农业生产开垦的土地,自开垦播种之年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

 

  (2)凡涉及“五荒”土地资源的使用者,除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物资、销售等方面的支持外,自拍卖之日起给予三至五年的免税优惠。

 

  4、土地审批时间

 

  凡是由省里审批的土地,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省政府在一个月内办完用地审批手续,并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属于上报国家的,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和材料后,在一个月内负责将其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家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

责任编辑:单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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