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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2005-01-15 14:00:14 来源:黑龙江省招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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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政建设优惠
  
  在黑龙江省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以缓征、减征或免征市政建设费。

 

  2、在上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方面的优惠

 

  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渔、牧生产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特业保险基金和住房补助金外,经确认后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不享受免征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的企业仍继续给予低标准的优惠,既每人每月按10元固定数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3、住房补助金优惠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住房补助金均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元提取,由企业中方用于补贴建造、购置职工住房费用。提取住房补贴金后,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少提或免提。企业在筹建期和投产经营后一年内,免提住房补助金。企业自己解决住房和职工私有房的,免提住房补助金。

 

  4、财政有关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本企业生产、生活和办公需要的商品,不受省内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

 

  地方国有企业引进国外资金从事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进资金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省重点项目资金或各级财政周转金可优先与企业自筹资金配套。

 

  5、关于解决外商投资者亲属落户的有关规定

 

  凡在我省省辖市区每投资10万美元,或者在县(市)及乡镇 每投资5万美元的外商(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在大陆的亲属可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解决城镇户口1人,按投资额增加落户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

 

  6、关于外商投资引荐人的有关奖励的规定

 

  对引荐外资投入我省地方国有企业的中介人,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和当地政府确认,可按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并按现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奖励中介人千分之一;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下的,奖励千分之二;实际到位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奖励千分之三。具体兑现办法是,申请奖励的中介人在履行申报手续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先支付奖励金的50%,待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再支付其余部分。

责任编辑:单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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