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17岁少年无法制观念 犯四宗罪获刑10年
2005-01-12 06:30:4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哈尔滨1月12日电 哈尔滨市17岁少年王某,因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中,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王某伙同他人殴打“仇敌”,并在网吧内实施盗窃、介绍他人卖淫、抢劫在校学生。近日,这个少年因触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介绍卖淫罪、抢劫罪四宗罪名被哈市南岗区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3年7月20日1时许,王某伙同孟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哈市南岗区热讯网吧,因怀疑在此上网的巩某偷了他们的游戏网号,王某等人便对巩用木棒进行殴打,造成巩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04年4月12日6时许,王某伙同吴某、赵某在哈市南岗区沙曼小区维泰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正在充电的一部价值5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盗走。王某先后采取同样手段,趁人熟睡、不备之机又分别在三家网吧内盗窃三部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

    2004年4月30日,王某将卖淫女常某介绍给嫖客汪某,后常某将分得的1500元给了王某,被王某等人挥霍。

    2003年8月某日12时许,王某伙同吴某、赵某在哈市南岗区理工大学门前,将163中学生陈某、李某截住,对二人进行殴打后并抢走15元。得手后,王某又先后于同年11月至2004年5月31日,伙同他人五次实施抢劫,共抢得价值100余元的现金和衣物。

    哈市南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介绍他人卖淫、盗窃、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介绍他人卖淫罪、盗窃罪、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备法定从轻情节,有悔罪表现,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