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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不符年代不实 市民在中介买房押金难退
2005-01-12 16:30:23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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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2日电 目前,随着二手房交易的不断升温,交易过程中一些房产经纪公司隐瞒实情,对房屋面积和年代夸大或者缩水,更有的在收取了购房定金和中介费后,出现问题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费用的现象。

    8日,家住南岗区的田希春老先生向本报反映,几周前他通过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联系,在南岗区三姓街上找到了一处二手房。在公司委派的经纪人介绍下,田老汉到现场看了房子后感到十分满意。随后公司提出该房售价为20万元,要求田老汉欲付包括中介费和押金在内的5000元钱。

    可等到签订买卖合同那天,让田希春不解的是,房主的名字是经纪公司经理为其代签的,而收款的又是一位没见过的委托代理人。

    产生怀疑的田希春经调查发现,原本介绍说是49平方米的房子实际只有48平方米,而1993年的房子却实为1991年的。为此,田老汉要求查看房主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在被中介公司以种种理由回绝后,田老汉表示资金不够,不想再买该栋房子。

    这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理马上变了嘴脸,强硬地说,根据有关规定5000元的押金和中介费将不予退还。

    田希春无奈地对记者说,自己搬家就是为了每天可以接送孙子上学。可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一句话,自己就白白损失了5000元钱,这笔钱对他这样的工薪家庭来说,损失不小。

    7日上午,当田希春再次找到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时,一位负责人对他不耐烦地说,根据有关规定,甲方(房屋转让方)收到定金之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售房;乙方(指购买方)未能如期签定售房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予退还。最后,在田希春苦苦哀求之下,该负责人才勉强退出了1000元钱。

    对此,哈市房产律师刘律师指出,该负责人对田老汉说的“有关规定”实属霸王条款。根据有关规定,中介人中介不成,不得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只能收取中介活动中的一些必要费用,比如交通费。刘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定合同或交定金时一定要谨慎行事,当心掉进中介设下的圈套。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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