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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不能解百“愁”:关注哈尔滨市供热体制改革(上)
2005-01-17 14:05:3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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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月14日电 近两年,哈尔滨市的许多居民小区开始了分户供暖,从实践看有的效果比较好,有的就不行。看来,供热体制改革需要突破的关口很多,有许多配套工作需要去做,并不是一句“热商品化”就能解决的。

    首先,分户供暖、分户计量是以“热商品化”为导向的新型供热体制的主要内容和前提条件。普遍认为,实现分户供暖,即将原来的“串联供热”改为“并联供热”,可以杜绝“蹭”热,促进居民交纳热费;可以象收水、电、煤气费那样按照住户使用“热”的多少来收取热费。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暖通专家、哈尔滨方舟建筑设计所高工姜国建认为,供热计量收费不能简单地仿效水、电和燃气的计量收费。在公寓式集合住宅中,供暖用热的实际量,受住宅所在楼房的不同部位和户间的传热影响相对较大,而受用户的主观能动作用相对较小。如果简单仿效水、电和燃气,按计量值直接收费,就会出现以下情况:相同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和相同的采暖室内温度,位于住宅楼不同位置的住宅要支付不相同的采暖费。这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分户供暖后,供热企业可以用“断气”来逼住户交纳热费。但热费交纳后,供热企业能保证供热质量吗?专家认为,服务有标准,商品有质量,“热”既然是一种商品,用热交费,供热也就理所应当保证质量。这样才能体现热是商品这一命题。

    再次,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之后,热价的形成机制也必须随之改变。

    在原来的福利供暖时代,热价都是由政府制定的。热价的制定程序是:供热企业向物价局申报成本,物价局审核后,再根据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制定出供热的价格。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则指出,这种定价机制中,供热企业有高估供热成本的倾向。而商品化的热价格必须经过听证,才能被市民所认同,从而提高交费的积极性。

    最后,从福利型的供热体制向商品化的供热体制转变,用热者的付费购热能力是关键。专家认为,黑龙江省供热期较长,热费的数量比较大,因此,将目前各级财政和单位采暖的各种补贴以货币的形式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既可保证了职工的购热能力,亦没有增加单位的负担,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由于热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北方居民生活必需品,因此供热体制改革还必须照顾到城市低收入人群。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供热体制改革的顺利与否,乃至关系到改革本身的成败。专家指出,可以对城市低收入人群实行采暖价优惠,或建立供热保障金用于被认定为无采暖交费能力用户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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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建设厅最新统计结果显示,目前,黑龙江省拖欠热费20亿元左右,几个主要城市中,哈尔滨陈欠热费累积约14亿元,齐齐哈尔约9600万元,牡丹江约6100万元,佳木斯约1500万元。表明原有的供暖体制已无基础,而且弊端重重。

    2003年7月,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等八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改革原来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和货币化。同年10月,黑龙江省的哈尔滨、齐齐哈尔和牡丹江3个城市被列为全国14个试点城市之中。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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