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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万文国等10名黑龙江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滨江桥收费站北迁的质询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该质询案交由省政府办理。
该《质询案》指出,滨江桥是哈尔滨松北区松浦镇、呼兰区等地区通往市区的主要通道,由于滨江桥过桥收费,给该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特别是不利于招商引资。为此,当地多次发生上访案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强烈要求将收费站撤消或迁移。
省政府对代表的质询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认为代表的意见合理,积极协调各有关方面落实质询案提出的要求,日前做出决定,15日零时,滨江桥收费站停止收费,并抓紧拆除收费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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