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7日电 近日,记者在基层采访时发现,同是农业产业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待遇却大不相同。五常市一家民营米业的老板说,结算完去年的企业所得税,与省内一家免征所得税的“国”字号企业相比。他每销售一市斤大米就等于“增加”一分四厘的成本。而前年他每市斤大米因缴所得税“增加”的成本为七分七厘。“我是背着包袱与人家赛跑。”这位老板坦言,上缴所得税,不但使企业的“利润”大大降低,也给市场营销带来很大困难。他戏谑地说: “一样的‘姑爷’为啥两样待承?”他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公平税则,让所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平等的税收政策。
记者在税务部门了解到,按照财税字 [199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审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按“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人士认为,后一个文件虽然取消了所有制限制,但却提高了企业标准,对其他大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仍带有“歧视性”。根据两个文件规定,我省有十几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而与他们产业相近、产品相同的其他农业产业化企业却要一律按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尤其是我市所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都“无一幸免”。
市政府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张大君认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生产,要鼓励支持多种资本、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龙头企业。财税宇[1997]49号文件出台时,其他非国有资本进入农业领城的较少。而现在从事农业产业化生产的龙头企业,多种所有制成分已取代了单一的‘国有’成分,如果政策法规不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做出及时的调整,就等于限制了其他资本对农业领域特别是农业产业化方面的投入。从实际情况看,现在应该将49号文件中的‘国有’两字去掉,让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政策上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
市农业产化办公室主任叶福成说:“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就是要实行农业产业化生产,而产业化的关键是扶强扶壮大批龙头企业。目前,我市的36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本上由民营资本构成,受资金、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制约,大多处于起步成长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得不到平等的税收政策,实质就是人为制造了不平等竞争。重点龙头企业需要扶持,大批中小龙头企业更需要扶持,因为他们更多地是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基础农业生产。与农民的联系更多更广泛更密切,保护他们的利益就是保护更多的农民利益。”
税务部门的一位负责人建议:“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要体现区域性特征;暂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应优先重点考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这样的农业大省大市,既可以将49号文件关于‘国有’的限制放大到各种所有制,也可以将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政策‘下调’给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让一大批经过市场锤炼的龙头企业得到政策支持,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体现了法规的连续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