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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六笔存款在泉州被盗 警方提醒应警惕储蓄卡被“克隆”
2005-03-02 07:03:1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何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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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日电2月22日,记者接到哈尔滨市李女士的电话,称自己在邮政储蓄所的16000元存款莫名丢失。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储户存款丢失事件在哈市已连发多起。有关部门通过查询,证实丢失的存款都是被人在福建泉州中国银行的各个自动取款机上取走。

  多笔存款被人盗取

  1月3日11时,新婚不久的李女士在哈市动力区和兴邮政储蓄所存入刚收取的16000元礼金。11日下午,她再次持卡来到邮政储蓄所储蓄业务窗口前存钱时发现3日存下的16000元没有了。她十分纳闷,到储蓄所柜台查询,工作人员问她:”是不是你的密码泄露给亲戚朋友了,或者是你弄错了?”李红萍说自己的存折和储蓄卡一直没有离手,钱怎么会没呢?于是,她立刻来到哈市邮政局打印存取款交易详单。

  详单显示,钱确实是被人取走了。李女士拨打110向警方报了案。事后,她被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她的存款是被人在福建泉州中国银行某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的。

  同一天,家住哈市军工院里的倪某发现自己邮政储蓄卡的1358元不见了。据倪某回忆,她于1月2日14时许曾在南岗区某邮政储蓄所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过钱,取完后余额为1400元。3日晚,她又到宣桥邮政储蓄所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这1400元钱时,发现钱没了,卡上余额只有30多元钱。4日早,倪某急忙又到宣桥邮政储蓄所业务窗口上查询,工作人员告诉她,钱已被取走。

  与李女士、倪某二人有这同样遭遇的还有哈市松北区的王氏兄弟。另外,南岗区的王先生于1月10日也发现卡里的2100元钱被人盗取。双城市的贲女士的15000元钱也于1月5日、6日、7日分三天共9次被人神秘取走,而让人费解的是,贲女士每次取钱都是通过邮政储蓄所的业务窗口,甚至从未在自动取款机取过钱,但她的存款竟然还是被人利用“克隆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了。

  责任认定各执一词

  发现存在邮政储蓄所里的钱失踪,6位储户首先找到的是哈尔滨市邮政局。但邮政局方面提出疑问,是不是储户自己或家人取走了存款而遗忘了呢?或者是储户自己泄漏存取款小—票和储蓄卡密码呢?

  李女土等对这些情况都予以否认,并表示储蓄卡从未离身,而且储蓄卡密码只有自己一人知道。为此,李红苹等6人均认为自己卡内的存款凭空消失,而储户自己本人并没有支取,她们准备联合起诉邮局要求赔偿其丢失的存款。

  2月28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哈尔滨市邮政局通讯检查室谢副主任。谢副主任表示,他现在专门处理此类存款被盗取的投诉事件。截至目前为止,因为存款被盗取到哈尔滨市邮政局公安处投诉的储户已达11人,邮政局公安处初步认定这可能是一起高科技盗窃连环案。

  谢副主任强调,邮局方面对储户的损失无法进行赔偿。因为邮政局的储蓄业务归属中国人民银行管辖,邮局内部和金融部门对此类高科技犯罪形成的储户损失均无明文规定该如何处理。所以,邮局内部对储户提出的赔偿要求只能答复他们耐心等待公安部门的破案结果,一旦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可能会找回盗取的存款。如果此案无法破获的话,他建议储户将此事诉诸于法律,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丢款被疑是高科技犯罪

  目前,哈市的6起邮政储蓄存款丢失案已由各个接案派出所转至哈市公安局二处侦查科进行调查。侦查人员初步认为,此案系神秘窃贼借助高科技连续作案。

  警方分析,盗取存款的可能为同一人,也就是说,这个人同时实施了多起犯罪。

  据了解,我国公安机关曾在福建省等地抓获过“克隆”银行卡的犯罪分子。一些银储户曾呼吁,有关部门应严厉打击“克隆”银行卡的犯罪分子,否则这种犯罪现象会越来越多;同时,银行等单位在制造银行卡时应多增加防伪功能,不要让银行卡轻易地被“克隆”。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还是用存折取款时,都应注意保密,对存单要注意保密、销毁,不能随意捏成团丢在地上,以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据悉,鉴于多起储户存款神秘丢失的事件连续发生,邮局已于近日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存取款业务时加强防范意识。2月12日,倪某来到宣桥邮政储蓄所为自己的单位办理邮政汇款时发现,该所办理取款业务要求储户必须同时具有储蓄卡和存折、身份证才叫进行取款。

  谁该对丢失的存款负责?

  存在储蓄所里的钱不见了,责任究竟在谁呢?

  记者采访了省法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葛耀光。葛律师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款冒领案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储户在邮政储蓄所存款,储蓄所和储户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存款人泄露自己的存款信息和密码,显然属于违约行为。从储蓄部门方面来说,第三人之所以能够冒领成功,除了从存款人处取得密码外,一般还要采取一定的假冒手段,储蓄部门若因安全技术上的原因,未能识别出自己签发的存折或储蓄卡而导致冒领发生。显然也构成违约。

  但是冒领案件中,如果储户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泄露任何存款信息,更没有泄露密码,而是因为银行或者邮局因为技术原因让冒领人轻易过关,那么储蓄部门应承担全部责任。

  存款人被不法人士通过高科技手段克隆储蓄卡窃走存款,目前在法律条文中虽无具体针对性规定,但仍可以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部分规定来进行责任认定。

  有关人士认为,接收存款部门应该加强构筑存款“防火墙”。但是,存款丢失并不一定单单是邮局或者银行的责任,储户往往在不经意间将自己的资料泄露,忽略了存款的安全问题,这往往也会成为款丢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