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4日电 记者3日从哈尔滨市劳动部门获悉,今年开始实施的《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造价款的3%缴纳工资保障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劳动部门可以启动工资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退还工资保障金。此制度将有望彻底解决建筑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长期以来,该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八成以上集中在建筑领域。近年来,该省加大了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但却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年年清,年年欠”。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日前,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黑龙江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办法》中规定,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企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登记手续。工资保障金按照建筑工程合同造价款的3%缴纳到指定的建设银行专户存储。
建筑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资,因故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当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法人资格或建筑资质,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法人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部门都可以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劳动部门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后,将责令责任单位限期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工资保障金。如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待工程竣工两个月后,可持建设单位签署的同意竣工报告到劳动部门监察机构申请退还工资保障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工资保障金收支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