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在黑龙江省全面实施
2005-03-09 09:06:3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宪武 马云霄
东北网3月9日电 今后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除了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外,单位将受到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将受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记者在日前召开的全省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与过去相比,新《条例》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和个人。而且国家机关将不再罚款,相关责任人员受到的处分将加重。二是扩大了财政违法行为范围。条例归纳了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具体规定了16类50多种财政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三是赋予财政部门执法主体新的执法手段。《条例》规定,财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具备以下权力:对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权;停止财政违法行为、暂停拨付财政拨款的权力;公告权力。
今后,单位和个人私设“小金库”,单位受罚外,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罚款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除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外,单位将受到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将受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级甚至撤职。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