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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检车工作开始 车辆按注册登记日期进行检测
2005-03-09 16:47:11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进胜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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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9日电 (李进胜 记者雷蕾) 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目前正在进行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检验工作中,检车时间按照车辆注册登记日期进行检测,车辆检测实施社会化,有车单位和个人可自主选择检车站检验车辆。

  据了解,凡在是哈市领取正式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均须参加这次年检,但残疾人专用车和助力车除外。检车时间按照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相应月份进行检测,如果注册登记日期是1月份的车辆,应在1月份参加车辆检测;注册登记日期为12月份的车辆,应在12月份参加车辆检测。1、2月份未及时参加年度检测的车辆,分别顺延至3、4月份。车辆检验前,要自行对车辆进行保养,对车容车貌进行清理,在自检的基础上参加年检。

  程序:检车时,首先由机动车车主或驾驶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携带公章)、行驶证,到所在辖区交警大队宣教民警处领取《2005年度机动车检验登记表》,然后到检测站一次性交齐国家和我市规定应缴纳的所有费用,即可参加车辆检测。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车辆,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由辖区交警大队提出意见后,到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处备案,办理延期检车手续。延期使用的报废车辆,不参加年检,按有关规定参加季度检验。

  地点:今年,经黑龙江省技术监督部门技术标定,市区内从事车辆检测技术的检测站是:东北林业大学机动车检测站;哈尔滨市农业机械修造厂检测站;黑龙江省外贸机动车检测站;哈尔滨市铁路分局检测站;哈尔滨市华通机动车检定中心。  

  十一县市和呼兰区机动车在本地检测站检测,不得跨越辖区检车(摩托车检测到具备摩托车检测条件的检测站进行检测)。

  备注:距注册登记之日不满6年(含新车注册登记)的,小型[9座(含9座)以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检验周期按两年签注。

  凡具有车辆厂牌、型号、车主、车体颜色、车架号与行驶证记录不符的;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属报废车辆的;未经批准私自安装喊话器、警报器或改变车体颜色、车架号或扣篷的;前后风挡粘反光材料的,未备置机动车故障停车标志牌的,未喷放大号[20座以上(含20个座位)的经营性或营运客车及所有货车必须喷放大号]或未按标准喷放大号的;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加装座(铺)、加高车厢栏板、加装钢板弹簧的,除当场拆除没收加装物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省公安厅、省经贸委,黑经贸产业联发(2003)7号文件规定,检查车辆外廓尺寸。对于外廓尺寸超长、超宽、超高的要按照GB7258-1997国家标准有关车辆外廓尺寸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改造,合格后方准参加检验;对于车辆核定载质量大吨小标的,要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载质量。合格后方予以检验;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结的;未按有关规定将卧铺客车座位改为1+1或1+1+1形式的(指相邻两卧铺横向间距小于350mm的布置形式);未按规定喷涂车体广告的;未参加2004年度检验的以及其它不符合检车规定的12种情况的车辆,不予检验。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