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1日电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
目前,黑龙江省电信、房地产、保险、电力、教育等行业中存在的“霸王条款”现象仍然没有改观,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霸王条款”在侵权
黑龙江省一项消费调查中,有超过87%的受访者认为电信行业存在严重的“霸王条款”现象,如“充值卡过期作废”、“电话收取座机费”、“使用充值卡的手机,不提供通话详单打印服务”、“手机信号中断,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等都是公众投诉的热点。
哈尔滨市的张女士退休在家,因平时使用手机的次数不多,在选择手机储值卡时特意选了面值50元的,到了使用有效期,为了剩余的话费不被“作废”,她又买了一张面值50元的储值卡。如今又快到有效期了,卡里还有57元钱,为了保留这些话费,张女士只能选择继续往手机卡里充值。如此反复充值,剩余的话费越来越多。张女士灵机一动,儿子和她用的是同一种手机储值卡,何不把自己手机卡里的余额转到儿子的手机卡上,于是拨打电话到省内一移动客服中心咨询,然而客服代表给她的答复是“办理不了”。张女士不禁质疑,这些话费我已经付了钱,凭什么不给办?这不是强迫消费吗!张女士向哈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该消协的答复是现在解决不了。
遇到“霸王”无处申诉,不只是张女士的遭遇。近日,哈市的姜先生请朋友到南岗区开发区的一家酒店吃饭时,自带了一瓶茅台酒和一瓶红酒,酒店服务员看见后说要收开瓶费,姜先生自认为酒都带来了,就答应了交开瓶费。没想到不足400元的两瓶酒,酒店却收他150元的开瓶费,因在朋友面前不好辩驳,姜先生只好自认倒霉。
事后,姜先生越想越觉得窝囊,就算要收开瓶费也不至于高达酒水的37.5%呀!于是,姜先生拨通了哈尔滨市消协的投诉热线,对方却告知收费问题不归消协管,让他找物价局投诉。拨通哈尔滨市物价局的投诉电话后,得到的答案是,关于开瓶费的价格物价局没有规定,如果酒店已经公示或提前告知可以收开瓶费,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听到这样的答复,姜先生在深感无助的同时,觉得相关管理部门是在推卸管理责任。
李先生听说在哈尔滨市购买商品房可以落户,为了让自己的孩子可以落上哈尔滨市的户口,他准备购买一套价值30万余元的商品房。李先生和妻子拿出所有的积蓄,还向朋友借了一万余元钱,首付了10万元,不想银行要求他额外交1000多元的保险费。李先生想省点钱,不买保险了,对方则说这是人民银行要求的,所有贷款都需要给抵押物进行保险,否则不能贷款。李先生为了买房,被迫交了1000多元钱保险。但李先生觉得不公平:“我已经将房子抵押给银行了,如果要买保险也应该由银行来埋单呀!”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省内银行业有关人士,据介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在贷款时必须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或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就是说,这是一种与住房贷款捆绑销售的保险,你如果要贷款购房,就必须买“房贷险”,否则,贷款没门。
“霸王”们在违法对于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霸王条款”,各行业都以行业条例或行业惯例加以解释,消费者面临这些“霸气”十足且披着看似合法外衣的条款,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状态,不知自己的权利在哪儿,也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律师和消协有关人士。
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的孙朝阳律师认为,电信卡余额过期作废等类型的消费规定,构成了不当得利。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其特点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打电话;经营者先收费,后提供服务。在有效期内,通话可多次进行,每次通话单独结算,并从卡内总金额中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日前,面对中消协和消费者的口诛笔伐,国家信息产业部下发了《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特别强调了电信卡余额的处理办法,要求不得作废了之。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电信企业应采取余额转存、赠送话费、充值延期、允许最后一计费单元通话等措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为方便用户选择和使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尽量延长电信卡的有效期、使用期,适当增加电信卡业务的品种,发行低面值的电信卡。并强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以公平诚信为原则,不得在电信服务协议中有意强化企业权利,弱化用户权利,不得设置单方面的免责条款以推卸企业责任。根据信产部要求,全国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全国在用的各类电信服务协议进行清理。而我省在这方面仍没有进展。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一位受理投诉人士介绍,在去年消协接到的投诉中,市民对一些酒店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的投诉较常见,这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开瓶费”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而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明显违背了这一精神。“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就是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对于贷款买房必须交“房贷险”等条款,律师认为,银行这一行业惯例利用自身的优势,订立合同时不经双方协商,附加不合理的限制条款,剥夺了消费者公平交易和自主选择的权利,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自愿原则”,消费者可以对此提起诉讼。谁来终结“霸王条款”
即使有消费者勇于向“霸王”挑战,得到满意结果的微乎其微,并且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因此对“霸王现象”不满的消费者最后多数都不了了之。
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潘悦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这类“霸王”现象的规范模糊且不完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解决此类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申请仲裁和法院诉讼三种方式解决,但一般法院也会通过协商对双方进行调解。
记者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消费类的维权案件执行起来易引发争议,故双方协商解决并不是长久之策。
律师认为,现有消法已不适应当前的消费维权变化,缺少约束力,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新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来补充。当前在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形下,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霸王条款”的打击力度,制定相关政策,遏制“霸王条款”继续横行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