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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商局公布2004年打假维权十大案例
2005-03-14 07:44:0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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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4日电 13日,哈尔滨市工商局公布了2004年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的案例达到了一半。

  于殿海侵犯商业秘密案

  哈尔滨市华宇电子技术研究所业务员于殿海在研究所工作期间,有意收集研究所研制的车载报站器和车载显示屏等技术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并将其据为己有。

  接到研究所的投诉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于2004年9月1日对位于哈市动力区文政街66号701室于殿海租住的房屋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于殿海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正在加工生产车载显示屏,现场有成品显示板63块及各种零配件、工具和2张研究所的车载显示屏显示盘电原理图、12张科技电子研究所的3型报站器原理图(科技电子研究所为哈尔滨市华宇电子技术研究所前身),并在于殿海的计算机中发现了大量研究所关于车载显示屏、报站器等技术的原理图及相关资料200余份。经研究所鉴定,均属该研究所保密技术资料。

  于殿海窃取到研究所的所有技术资料后,利用这些图纸及技术资料在自己承租的房屋里加工生产车载显示屏,并为71路公交车安装了38台车载显示屏,每台售价1030元。

  于殿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将窃取的2张研究所的车载显示屏显示盘电原理图、12张科技电子研究所的3型报站器原理及相关资料返还给哈尔滨市华宇电子技术研究所,同时监督其销毁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孟庆利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哈市商贩孟庆利,在未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3年9月从一个叫张超的人手中购进大包装的原盐,利用哈尔滨市道里区朱顺屯民房加工精致碘盐,并使用哈尔滨盐业公司同样的包装袋进行分袋,在包装袋上冒用“中盐黑龙江盐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哈尔滨市盐业公司分装销售”的厂名和“哈尔滨道里区安升街132号”的地址进行销售。至市工商局检查时止,孟共购进原盐45吨,非法经营额27300元,违法所得4800元。

  孟庆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市工商局对孟庆利处罚如下:1、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没收库存原盐和精制碘盐5吨;3、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5200元。

    黑龙江省中西医结合学会门诊部虚假宣传案

  2004年3月2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黑龙江省中西医结合学会门诊部在对外从事耳鼻喉专科医疗服务时,利用广告中的虚假内容搞欺骗。市工商局依据办案程序,立即组织调查。

  调查中发现,该门诊部对外从事耳鼻喉专科医疗服务时,发布如下广告宣传:1、该门诊部对外宣称为“医院”;2、“本院独家引进最新一代微电脑全过程监控JC-I00Z(L)型鼻咽喉治疗系统”;3、“只需一次几分钟,无手术、不出血、无副作用、轻松冶疗、随治随走、不破坏免疫力、不影响学习工作等”。经过我们调查,该门诊部的宣传存在以下问题:1、以医院的名义对外做宣传,实际上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对其核准的名称为门诊部,不具备医院的资格;2、该门诊部夸大了JC.I00Z(L)型鼻咽喉治疗系统的功效,无任何科学证明及调查论断来验证其医疗功效。上述行为,已给患者造成误导。

  该门诊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门诊部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刘建华无照经营药品案

  北京来哈经商的刘建华,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03年3月开始至检查时止,先后租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10号和道里区安固街138号301室进行药品销售活动。在此期间共经营了广西半宙制药股有限公司生产的“板蓝根颗粒”、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片”、陕西宝润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派”祛味爽肤绵等9个品种的药品。刘建华以“低价购进、高价出售”的手段(其中4种药品没有销售),将以上药品销售给人民同泰药店、奋斗药店、大庆医药公司联销店等企业及部分患者。违法所得90224元。

  刘建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权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工商局对刘建华处罚如下:1、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90224元;3、罚款20000元。

    哈尔滨市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

  根据举报,市工商局对位于哈市红旗大街166号的哈尔滨汇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哈尔滨汇丰投资担保有责任公司由隋志凯、郑丽霞共同出资组建,于2004年2月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登记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隋志凯投入注册资本1530万元,郑丽霞投入注册资本147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经调查及当事人承认,该公司用于出资的3000万元均不存在,2004年2月初该公司法人代表人隋志凯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工银支行储蓄员齐某手中索要了5张盖有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支行现金收讫章、收银员、复核员名章的空白“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现金存款单”,由隋志凯擅自分别填写金额650万元、760万元、30万元、650万元、910万元,合计金额3000多万元,而隋志凯、郑丽霞并没有存入以上资金。该公司利用以上存款单据委托黑龙江希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了验资的报告并办理了营业执照。

  汇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鉴于汇丰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从重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石莹销售冒用厂名厂址保健食品案

  2004年8月2日,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反映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东方吉丽美容院涉嫌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问题,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经查,石莹系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南岗区东方吉丽美容院,经营地址为南岗区东大直街深业大厦9层B座。石莹自从事美容经营活动以来,一直销售一种“辽卫监健字?眼2000?演第024号”、名叫“吉丽玉容素胶囊”的美容药品。经过到锦州市中医医院及辽宁省卫生厅外调了解,发现该生产厂家是伪造的,批号是盗用的,锦州市中医院根本没有药厂。生产批号是盗用锦州黎明美容技术开发研究所研制的“百草牌玉容素胶囊”的生产批号。办案人员检查石莹的经营账目发现,石莹共销售“吉丽玉容胶囊”414瓶,合计货值金额为46004.5元,进货金额16560元,获利16394.5元。

  石莹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构成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拟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394.5元;2、罚款46005.5元。目前,该案仍在处理中。

    何健经销不合格地板案

  自2004年3月30日开始,在哈市做地板生意的何健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哈尔滨内陆港装饰材料市场院内旺达仓库的办公室及12、26、41号库从事经营活动。4月中旬,何健从北京金峰木业有限公司购进“圣帝亚格”牌1215×145×12MM规范的实木复合地板1200箱,进价为25元/箱,以每箱30元的价格,售出50箱。同时又从该公司购进“圣帝亚格”牌1215×300×8MM规格的复合地板2400箱,进价为20元/箱,以每箱25元的价格,出售18箱。以上两项货值金额合计96000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4年5月27日出具的哈质检(木)字(2004)第237—238—239号检验报告,判定“圣帝亚格”牌1215×145×12MM规格的实木复合地板和“圣帝亚格”牌1215×300×8MM规格的复合地板均为不合格产品。

  何健经销不合格“圣帝亚格”牌实木复合地板和复合地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市工商局对其作出了罚款80000元的处罚决定。

    哈尔滨泰利酒业有限公司和泰利糖酒批发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4年3月初,泰利糖酒批发部负责人陈兴华委托泰利酒业公司加工龙江好日子酒。同时双方签订协议,协议规定,泰利酒业公司收取每箱加工费2.4元,泰利糖酒批发部提供除酒水外的一切包装物。(据悉,江苏省泰兴市酿酒厂已于2000年6月14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了“好日子”注册商标。)同月,陈兴华在温州印制了龙江好日子酒的纸箱、包装盒、标识、瓶盖等包装物2000套,每套包装物9元,共计18000元,以现金方式结算。2004年3月末,泰利酒业公司开始生产龙江好日子酒,至2004年5月中旬,共生产龙江好日子酒1000箱,生产成本每箱都是19元。泰利糖酒批发部以每箱22元的价格,销出裸装酒136箱;以每箱23元的价格,销出盒装酒280箱。销售金额9432元,利润1528元。工商部门现场查扣的龙江好日子酒包装盒2295个、纸箱1379个,价值4000元。总计非法经营额26800元。

  泰利糖酒批发部与泰利酒业公司生产经销的龙江好日子酒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好日子”,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市工商局对泰利糖酒批发部与泰利酒业公司作如下处罚:没收扣押的龙江好日子酒584箱、纸箱1379个及包装盒2295个;对泰利糖酒批发部处以10000元罚款;对泰利酒业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

    王霞经销不合格奶粉案

  哈尔滨市南极小食品批发市场一楼490号摊床业主王霞于2003年10月从海伦市鑫博乳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鑫博”奶粉598箱,每箱25袋,进货价每袋3.6元,销货价每袋3.8元。截至被检查时,王霞共销售“鑫博”奶粉10箱,违示所得50元,货值金额共计53870元。该产品包装袋正面突出使用了“完达山”字样。2004年4月21日,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产品的抽样检验表明,其蛋白质、钙、铁、锌等10项指标均未达到规定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王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经销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市工商局对王霞处罚如下: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未售出的588箱“鑫博”奶粉;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6161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孙金芳非法经营死鸡案

  呼兰区罗家屯人孙金芳自2004年2月27日开始,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所租呼兰口村村民刘晓梅的平房,雇佣9名工人为其收购来的死鸡进行分割加工,欲销往市场。截至2004年3月20日案发时,共收购死鸡约10000只。据当事人交待,收购死鸡时,有时按只算账(每只约0.10元—0.15元不等),有时按堆算账,每堆约270元,案发时有尚未加工的死鸡(约2100只)和死鸡分割产品及杂物总计22.35吨,因收购价格不等经营额无法计算,且其所分割加工的死鸡产品尚未售出,所以未取得非法所得。

  孙金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属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呼兰区分局对其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6000元。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