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6日电(记者 单志华) 今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新的《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界定了野生药材的概念,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立了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制度,建立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预警机制,并对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作出了规定,同时规范了野生药材的人工繁殖与培育并明确了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在分组审议中,人大常委会成员对制定《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的必要性给与了充分肯定,表示我省作为野生药材资源大省,特别是配合“北药开发”战略,我省的中医药产业必将有一个大发展。因此,就必须加大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的代表指出,随着国际国内市场对野生药材需求量的不断扩大,我省的野生药材资源急剧减少,受利益驱动,一些药农未到成熟季节就抢采、抢挖野生药材,导致我省野生药材资源形成了无序开发、掠夺式采挖的局面,野生药材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必须通过新的保护条例,及时遏制这种破坏性采捕,维护我省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我省是野生药材资源大省,资源蕴藏量及物种量均居全国前列,动、植物药材有800余种,总蕴藏量达100万吨左右,并有许多独特地道的名贵药材。“北药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我省医药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省六大产业基地之一。“中药”在未来医药产业的发展中具有广阔前景。因此加大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非常必要。
我省曾分别在1987年和1989年制定了《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8年和2000年分别进行了修订。这次的《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草案)》,是针对近年来我省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本着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资源管住、非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资源放开等原则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