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8日电(记者单志华) 黑龙江省居民“暖屋子”的最低室温将由16℃提高至18℃;热费收缴也由原来的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调整为按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算。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动议上获悉的。
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以上,其它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用户适当补偿。
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它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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