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4月19日电 一广告公司与某家具公司签了加工合同,可活儿干完了,家具公司差1万余元没给;当广告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家具公司给钱时,却因过了诉讼期,1万余元工程款白白损失。
2002年7、8月间,该广告公司先后与某家具公司签了两份加工合同,总价值分别为8800元、6500元。广告公司按期完成任务,家具公司支付4000元后,其余工程款一直没给。
去年11月,广告公司将家具公司告上道外区法院,要求支付所欠款11300元。家具公司辩称,侵权时间为2002年7、8月,而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现在,广告公司诉讼时效已过期。
道外区法院认为,广告公司与家具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广告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的二年诉讼时效期,故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告公司提出上诉,被市中院驳回。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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