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5月26日电 8岁的小学生妞妞(化名)在学校摔伤,为此,妞妞与学校对簿公堂。市法院认为,妞妞因不能举证证明她的摔伤是由于学校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因此,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学校与妞妞对此事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2003年夏,当时8岁的妞妞是哈尔滨市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个下雨天,妞妞课间去厕所,在途经二楼楼梯时摔倒,磕坏了喉部,事发时无人在场。学校赶紧通知妞妞的父母。妞妞的妈妈领着她多次到我市各大医院就诊,并3次去北京的医院治疗,住院42天,截止到去年11月,妞妞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9800余元。另外,应得残疾赔偿金53000余元。
妞妞的伤势经市法院司法鉴定为“喉外伤,后声门上粘连,喉狭窄;呼吸困难1°”系8级残。妞妞所在的学校对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省法院的司法鉴定结论为:妞妞损伤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12个月,支持以后对症治疗和手术治疗,目前为7级残。
妞妞与学校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妞妞在校期间每月还向学校交纳8元看护费。
动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学生间存在着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妞妞每月要向学校交纳看护费,学校及老师应对未成年人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法院认为,妞妞所在的学校没有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没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没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妞妞在校内摔伤致残,学校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而妞妞在事发时已8周岁,对上下楼梯注意安全应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因此她的摔伤自己也有部分责任。为此,一审判决,妞妞所在的学校与妞妞对此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即学校与妞妞各负担3.6万余元。此外,学校还将给付妞妞精神抚慰金2500元。而妞妞继续治疗的费用另行起诉。
判决后,妞妞与所在学校均不服判决,向市法院上诉。妞妞认为,学校对此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妞妞不能举证证明,她的摔伤是由于学校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因此,市法院认为,让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并于日前驳回了妞妞及学校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