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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刀自伤死后未获保险 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家属败诉
2005-05-27 11:14:3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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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5月27日电 市民张某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一年后,因突发脑溢血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前曾用刀自伤,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和未按时缴费为由,拒绝向其家属赔偿,张某家人将新华人寿告上法庭。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家人败诉。

  据张某的家人介绍,2003年6月24日,张某在我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同时也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附加险)。去年9月,张某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告诉张某的家人,张某的缴费账户中的保费不足,保险公司未划第二年保费的款项,保险合同失效,无法赔偿。

  张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张已经在去年的8月交纳了4560元保费,除去给其子的1600元保费外,还剩2960元保费,足够交主险的2700元保费。新华人寿要求张继续投保附加险,且保费增加到312元,张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说明此事,所以不再保附加险,保险公司因此拒不从银行划款,才导致保费没有划。

  此后,新华人寿调查张某的病历时发现,2000年张某酒后曾用尖刀自刺上腹,导致进行手术治疗,而他投保时在投保书的告知栏“是否手术过”和“是否住院”项下均填“否”,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作出错误判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定此案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将曾接受外科手术并住院治疗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影响了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先有过错,故认定张某家人败诉。

  有关专家认为,不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都应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身体状况,保费变化都应在投保时如实告知。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