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5月27日电 哈尔滨市李某有一台出租车,他与马大签订协议,由马大负责夜班营运,但是马大私自将车辆交给其兄弟马二驾驶,驾驶中车辆起火,车辆受损,李某将马大告上法庭,讨要损失。据了解,李某与马大签订出租汽车单车承租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李某将红色捷达车出租给马大夜班营运,时间为18时至次日6时,每晚租金70元;马大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的直接、间接的损失和费用,造成不能营运的经济损失,均由马大承担。之后,马大的弟弟马二驾驶该车时起火,车内的物品全部烧毁,机器也部分烧毁,李某修车费及修车停运期间上缴管理费近2万余元。
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李某与马大之间租赁合同关系成立,马大在租赁期间驾驶该车,发生火灾造成损失,对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李某未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该车是由马二驾驶造成的,故应由马大赔偿李某修车费及停业期间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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