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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岂容出错
2005-06-10 15:45:56 来源:人民网  作者: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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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0日电 黑龙江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中竟出了6处错误,连上诉人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都写错了。此事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连这样低级的错误都能出,判决结果怎能让人信服?”

  人民网援引《华南新闻》6月10日第二版报道,法院的判决书出错,而且是6处错误。这6处错误分别是:将上诉人“牡丹江商业储运公司”写成“牡丹江市商业储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孙维华”被写成“解维华”,委托代理人“程显端”被写成“程显瑞”;另外还有三处日期写错。错误是如此低级,令人难以置信。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值得人们深思。

  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加工后制作出来的产品,在人们看来,是国家法律公正、公平、权威的体现。判决书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决定了错误判决书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裁判文书往往对公民个人的权利、财产甚至是生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判决书从制作到下发都应该是一件非常严肃和慎重的事。要知道,一个不经意的文书错误,都很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对判决书的认真,就是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否则就是对国家法律的儿戏。法律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儿戏就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大亵渎。试问,一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一个如此素质的法官队伍,怎么去让人信服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威信?

  法院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及工作态度问题,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千千万万人的社会大问题。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法律的权威,关乎法律的尊严,执法者的素质低下无疑会让法律的神圣和效用大打折扣。这一事件暴露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大漏洞,我们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亟待提高,否则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极为不利。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