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15日电 2005年5月26日,桃山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原告、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900元。
王某与刘某同在一个村屯居住,而且两家又是东西院邻居。多年来,两家关系一直很融洽。2003年春,王某与刘某两家合伙开垦了近二亩土地,在丈量划分土地时多出了一条垄,经两家协商将多出的一条垄作为两家的地界,谁也不耕种。在种地的时候,王某的妻子说:“这条垄不种可惜了,刘某不种咱们种。”王某一听也有道理,于是王某连续两年一直耕种了这条垄。当时刘某虽然没有说什么,但心里始终不满意王某的做法。今年初春,王某又在这条垄上播种了水萝卜。5月2月4时许,刘某上地进行翻垄,当看见王某又耕种了这条垄时,非常生气,就用铧犁把这条垄给耕了。这时,王某也来到地里,发现自己种的水萝卜被毁了,顿时火冒三丈,从地上捡起一个土块向刘某扔去,刘某在躲闪时不小心滑倒,王某趁机上前对刘某拳打脚踢,后被同村的人拉开。刘某当天住进了医院,经诊断,“头部外伤,胳膊及小腿挫伤”,花掉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900元。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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