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4日电(解娟 记者雷蕾) 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严厉打击涉毒品犯罪案件公判大会,公开宣判6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胡立明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5年,并处罚金1000元至没收全部财产。
贩卖杜冷丁被判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胡立明,1962年生,哈尔滨人,无职业,1994年曾因犯强奸罪被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被释放。
2005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胡立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海鲜蛋禽批发市场门前,以每支杜冷丁(100mg/支)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6支杜冷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捕获。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立明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胡立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非法持有毒品被判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朱宝春,1973年生,无职业。1996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被释放。
2005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朱宝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顺街南源浴池门前,被公安人员捕获,从其身上缴获1000支度冷丁(100mg/支)针剂。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宝春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非法持有毒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宝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多次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商瑛林,1965年生,哈尔滨市人,汉族,系哈尔滨市世一堂制药厂工人。1996年至曾被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解除。
2004年3月至今,被告人商瑛林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内多次以人民币60至7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战某杜冷丁45支(100mg/支),战某以一副耳环、一条项链、一部手机做抵押;2005年2月,被告人商瑛林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宁街一性保健商店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杜冷丁3支(100mg/支),得款人民币100元被其挥霍;2005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商瑛林又在性保健商店贩卖毒品给战某、刘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捕获,并在该商店内搜出杜冷丁17支(100mg/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商瑛林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因其有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商瑛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贩卖毒品被判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王秋艳,1968年生,阿城市人,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阿城市。1996年6月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12月刑满释放。
2005年3月17日,被告人王秋艳在哈尔滨市黎明大市场附近,以人民币40元/支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毛某某(另案处理)杜冷丁(100mg/支)20支,获利人民币800元;2005年3月21日,王秋艳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40元/支的价格又卖给毛某杜冷丁(100mg/支)20支,获利800元;2005年3月29日14时许,王秋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医大二院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邵某(另案处理)杜冷丁(100mg/支)7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秋艳目无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秋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王秋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共同故意贩卖毒品两人获刑
被告人董洪波,1971年生,黑龙江省宾县人,司机,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被告人张宏伟,1976年生,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司机,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2004年12月2日,被告人董洪波通过宋某(在逃)用人民币15000元从广东省广州市买回毒品冰毒片500粒,准备在宾县贩卖。2004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董洪波伙同被告人张宏伟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工商小区贩卖毒品,由被告人董洪波到工商小区道南楼四单元701室与由禁毒警察化装成的买主谈价格,由被告人张宏伟持毒品在楼下等候。被告人董洪波以人民币17,500元的价格约定将500粒冰毒片贩卖给化装的警察,化装警察给付了现金,到楼下被告人张宏伟处取毒品时,被告人董洪波、张宏伟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冰毒片中含有二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重量为4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洪波、张宏伟共同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该冰毒片中含有二甲基苯丙胺,系苯丙胺类毒品,二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董洪波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宏伟系从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董洪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宏伟予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董洪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元。
贩卖冰毒片被判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伊长青,1975年生,哈尔滨市人,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结构街。
2005年1月,被告人伊长青从云南省瑞丽市以每粒3元的价格购买冰毒片650粒携回哈市,同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伊长青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民建巷13号4单元门前将600粒冰毒片以每粒40元的价格售予石某,并赠予其50粒冰毒片,获赃款人民币24,000元,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收缴650粒冰毒片。经鉴定,650粒冰毒片共重61.0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乙基香草醛、咖啡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伊长青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该冰毒片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大,依法认定被告人伊长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