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1日电 20日,生活报刊发《我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报道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巨大反响,全国各地的网民则在网上展开了大讨论。
百姓:反对主因在于收费。
20日10时,记者在各网站看到针对“恢复强制婚检”报道的评论很多,评论者基本分为支持和反对两方。
支持方认为,自愿是有前提的,只有当人们的素质达到一定层次的时候,自愿才是可行的。新人只考虑钱,而不进行婚检是对自己和国家的不负责任。其中,“支持强制婚检,但建议应该免费”的群众占了支持者的很大部分。
反对方认为,强制婚检,卫生部门有强制收费的嫌疑。有网友指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违背,是不合法的。
20日,搜狐网发起网友对强制婚检态度的调查:截至18时45分,共有7722人参与投票。在您认为我国实行强制婚检有无必要的调查中,72.01%的人认为应强制婚检,其余认为没有必要;在对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怎么看的调查中,35.55%的人赞成黑龙江做法,15.67%反对,另有48.78%的人认为应该实行免费婚检。
卫生部门:既然立法就要坚持
针对来自各方的议论,记者再次采访了省卫生厅基妇处处长姜相春。对于有网友指出的“恢复强制婚检是卫生部门为了收费”的说法,姜处长表示,我省此举完全是从提高人民整体素质的目的出发的,不存在强制收费的问题。南方很多城市曾施行过免费婚检,但收效甚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也在其中。对此,卫生部门提出质疑: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民政部门因何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疾病?姜处长认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完全以贯彻以上两法为出发点,为其提供了有效的医学保障措施。
在收费方面姜处长表示,目前我省还没有实行免费婚检的意向,单凭卫生部门一方根本无法承担其中的负担。但卫生部门会通过调整婚检项目,减免检查费用等措施来降低老百姓的负担,对确实贫困的人群还可以实行全免。
姜处长强调,《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既然通过了人大审议,而且已经开始施行,就说明它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卫生部门一定会坚定不移地按规定办事。
民政部门:登记仍然不需婚检
20日上午,记者走访了几个婚姻登记处,发现目前我省办理结婚登记仍然不需要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民政部门一位工作人员称,他们并未接到任何部门下发的“必须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的通知,也没有看到人大6月24日公布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所以仍然按照2003年10月1日颁发的新《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对此姜处长表示,根据《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我省将在近期对婚检项目进行调整,目前可以确定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为必检项目,其他项目准备由新人自由选择。在四项必检项目中,艾滋病为免费检查项目。
律师:客观上退步体现了主观的进步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刘莉律师完全赞同重新进行强制婚检。刘莉称,从法律的角度看,我省重新开始实施强制性婚检是一种退步的表现,但从社会意义上讲,这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口优生优育的大好举措。
刘莉说,首先从立法冲突上讲,条例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国家法律,故在《母婴保健法》这一国家级法律没有修改、废止此条款之前,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登记双方履行婚检程序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反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没有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结婚双方提供必要的婚检证明反而会存在违法行为,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婚姻)会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被撤销。其次,修改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只是不再将是否持有婚检证明作为发证的必要条件,并未禁止出示婚检证明。因此对于民政部门来说,应该执行国家大法。
刘莉认为,自6月24日我省人大公布施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起,民政部门及登记的新人就应该照此执行,否则有可能造成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