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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 必检项目4项 其余项目自愿
2005-07-21 15:56:4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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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7月21日电 16日,新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修改后公布实施,其中关于婚检的条文为“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即强制婚检。

  记者在省人大了解到,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于7月16日公布并开始实施。新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关于婚检的条文为“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新《条例》,进行婚检时,除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由男女双方自行选择。

  据省人大法工委二处罗处长介绍,目前黑龙江省涉及到婚检的有三部法律法规,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其次为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是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条文与此一致。

  另悉,哈尔滨市各级民政部门尚未接到上级关于强制婚检方面的通知。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