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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不义养母怒讨30年抚养费
2005-07-28 08:44:22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李默斯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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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7月28日电 都说养儿为防老,72岁的胡秀兰因为不能生育,32年前收养了一个儿子。她含辛茹苦把他养大,没想到,如今已经成家立业的养子,却霸占了她的房子,还对她百般虐待,把她驱赶出门。7月8日,胡秀兰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她与养子关雷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支付收养他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共计10万元。

  胡秀兰与爱人关国志婚后20多年都没有生育,夫妻二人就在1973年收养了儿子关雷。胡秀兰夫妇都是普通工人,家境清贫,而他们对孩子却无比细心。1993年,关国志病逝了。儿子长大后,胡秀兰担心儿子学历不高,于是,她便想方设法,将儿子安排到老伴曾经工作的单位。2000年,关雷结婚了。关雷结婚后,因为胡秀兰未能给他们小两口购买新房而闷闷不乐,开始对养母有了怨言。2000年9月18日晚,因琐事儿子竟勃然大怒,动手将她打伤。伤心欲绝的胡秀兰自己来到医院就诊,被鉴定为右侧胸膜粘连,头部、小腿、前臂不同程度软组织挫伤。从这之后的日子里,胡秀兰挨打便成了家常便饭。从今年春天开始,关雷开始将胡秀兰往外赶,不走就打到她走,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老人只好在自己的姐妹家打起了游击战,过着居无定所的日子。7月8日,忍无可忍的胡秀兰向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她与养子关雷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关雷支付收养他32年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共计10万元。法院已经立案,将择日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一个被人抚养了32年的孤儿,不但不知道报答养母的养育之恩,反而如此虐待老人,他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胡秀兰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为此,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闻明律师事务所王文明主任。王主任讲,如果老人的伤势没有经过法医鉴定,或鉴定不构成伤害,那么很难将关雷以伤害论罪。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老人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应该被支持。这需要派出所的出警证明、居民委进行调节的证言,以及邻居、亲人出具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有关证据。同时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胡秀兰老人完全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养子支付因收养他而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但是,王主任表示,索赔抚养费方面,老人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境地,因为父母养孩子,哪能买一袋奶粉,交一次学费都留着收据呢,所以具体的额度,要由法官按照当时的情况具体判定。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