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哈尔滨8月10日电 在统计数字上搞“小动作”行不通了,严重者将被撤职。日前由哈尔滨市统计局和监察出台的《哈尔滨市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对虚报、瞒报、泄露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处分规定。
依据该规定,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中,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将按虚报、瞒报数额占实际应报数额的比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等相应行政处分。其中,虚报、瞒报数额占实际数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或者虚报、瞒报总人口、出生人口占实际数额千分之六以上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该规定还对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伪造虚假数据的地方、部门或单位领导人做出了记大过至撤职的处分规定。如有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伪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将被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开除公职。
另外,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给私人、家庭或调查对象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将被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为保证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落到实处,该规定指出:对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将由政府统计机构向其主管部门发出《统计违法行政处分建议书》,该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完后,需将办理结果抄送发出《建议书》的统计机构,若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应说明理由。故意包庇的将由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统计机构报请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