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存银行50万竟被行长挪用 法院判决:存款及利息一同还
2005-08-19 07:37:2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 杰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哈尔滨8月19日电 哈尔滨市市民汪某去年将50万元钱存到某银行,但他取出10万元后,剩下的40万元却被该银行行长私自挪用了。昨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银行给付汪某存款及利息。

  2004年8月11日,哈市个体业户汪某带着一名员工到哈市某银行的一个下属支行办理存款业务。通过营业窗口,汪某将50万元存款交给营业员。时任该支行行长的沈某对汪某说,银行现在正在审计,不能出具存折,只能出一份证明,审计后再用证明换存折。汪某同意后,沈某为汪某出具了一份写有“今有我行为汪某储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无折代保管壹个月,即2004年8月11日至9月11日,到期保证支付”的证明。而后,沈某在该证明书上签名并加盖了该单位专用章。拿着银行签字盖章的证明和无折保管单,汪某离开了银行。

  半个多月后,汪某到银行换折,沈某称银行仍在审计。汪某要求将钱全部取出,沈某说银行只能支付10万元,余下40万元几天后能凑齐。汪某取出10万元后,沈某将原无折保管单换成了存款40万元的保管单。又过了一个多月,沈某仍不给汪某兑付余下的40万元。汪某感到其中有诈,就找到这家支行的上级银行查证。结果沈某根本没把汪某的50万元入账,而是私自挪作它用。上级银行与汪某一起找沈某了解情况时,沈某答应用自己的一套房产抵债,可是经查沈某没有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协议无效。事情暴露后不久,沈某被检察机关批捕,汪某也同时将这家银行及其所属支行一起告到了法院。

  今年6月,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汪某提供的加盖该支行印鉴的证明与证人证言互相印证,可以认定汪某与银行之间存款关系存在,银行负有按约定期兑付存款并给付利息的义务。该支行应承担兑付存款的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上级银行承担。故判决该支行给付汪某存款4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判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今天,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