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0日电 近日,佳木斯某校初三女生王某状告父亲,要求其追加抚育费。经审,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胜诉。
王某的父母1998年离婚,她和妈妈一起生活,父亲每月给其生活费160元。现在王某在读初中,所需费用提高,妈妈无业且身体不好,因此她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
在法庭上王父辩称,女儿现在读初三是重读行为,重读是教育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的。自己已经再婚,还要抚养一名继子女,不能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王某主张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要求增加抚育费是合理的。
法院判定,王父的抚育费从160元增至280元,从即日起执行,到王某独立生活为止。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