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3日电 省内一水泥厂在改制过程中,在未直接给职工本人送达除名通知情况下,在当地媒体刊登除名公告,同时以单位文件形式对一些职工予以除名。
被除名职工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应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应依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接受送达的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水泥厂在予以除名时,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送达,程序不合法,除名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撤销水泥厂对原告除名决定,水泥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