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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公司经理伪造合同骗保金300余万被判无期
2005-09-23 17:03:54 来源:东北网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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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3日电(记者 雷蕾) 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于建飞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4年9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巴彦县营销部经理于建飞(男,1973年生,大专文化)利用假保险单诈骗其人民币300多万元。经哈尔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04年10月25日将于建飞捕获。工作中,公安机关又接到6名被害人关于被于建飞诈骗的举报。经审讯,于建飞对合同诈骗犯罪、诈骗犯罪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建飞于2003年与作轴承生意的被害人石某某(男,30岁)相识。于建飞自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间,先后6次骗取石人民币3,305,412元,于建飞向石某某出具了伪造的某保险公司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保险单(正本)5份、盖有伪造的保险公司现金收讫章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2张、黑龙江省非营业性统一收费收据3张以及手写无公章收据1张。

  2004年7月,于建飞又向大庆市居民孙某(女,35岁)谎称其公司发行红利来险种,按2%每月分红,亦可连本带息一次退还,骗取了孙玲信任。孙于同年7月11日、8月15日两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市分行让湖路支行向于建飞指定的帐号存入人民币49,200元,于建飞向孙出具了伪造的某保险公司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保险单(正本)1份并以返息为由给孙某退回人民币1500元。

  2004年2月,于建飞对巴彦县万发镇居民刘某某(女,31岁)谎称某保险公司发行红利来险种,2分利,每月结算一次,骗取刘的信任。同年2月23日,刘向于建飞个人银行帐户存入人民币30000万元,后于退给刘10600元。同年5月初,于建飞谎称公司缺内勤,同意招收刘,但需交风险抵押金。刘某某遂于5月5日向于建飞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人民币10000元。

  2004年3月,于建飞对巴彦县巴彦镇居民卢某(男,50岁)谎称某保险公司有高额储蓄,利率为2分2厘,每月结帐一次,骗取卢的信任。同年3月19日,卢向于建飞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人民币20000元。后于建飞又与卢谎称可以把卢的孩子安排到保险公司营业部当内勤,但需交风险抵押金,卢遂于同年5月10日向于建飞指定的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20000元。

  2004年6月,于建飞对巴彦县兴隆镇居民郑某某(男,27岁)谎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发行红利来险种,每月按投资额的4%返息。骗得郑人民币50000元。

  随后,于建飞又采取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计120000元,朱某人民币计230910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保险单、冒用保险公司名誉与他人签订保险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虚构红利来险种有高额回报并可月结算及可为他人安排工作等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于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于建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隋洪波